地位以及其行使的公共权力的属性决定的。行政权力的权利特性和义务特性是其两种内在的规定性。其中,执行权、管理权和领导权的特殊规定强调政府公共权力在运作过程中自上而下、自内到外管理组织社会的权威性。实际上,政府及其公务员在管理社会过程中拥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力量,这种力量具有被公务员滥用和扩张的可能。因此,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时,如果其权利得不到有效控制,必然会带来潜在的危险。为了限制公务员权利的滥用和扩张,必须挖掘出与行政权力相制衡的义务规定,即以义务为本位,强化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责任管理,使合理有效的权利限制和义务规定辩证统一于公务员身上,从而达到有效规范其行政行为,合法执行公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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