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为稳定物价,做出进一步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1998年5月1日起实行的《价格法》执行的辅助性规定,该规定是国务院1999年7月10日批准,8月1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后,2006年2月21日曾做过一次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是第14条关于责令违法所得经营者向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退还多付价款,如拒不执行,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所得,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在第15条中将拒不退还列入重罚。而这次修改,主要体现在:第一,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处罚。这应该是从2007年“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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