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在企业信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的监管中,一定要确立法治治理模式,减少“政策风险”对企业经营的损害,企业和公民不应当在政策上承担法律责任,这实际上是政府政策失信的表现,而不是企业失信的表现,因为企业经营与政策不一致,而与法律保持一致,或者立法空白,都需要我们在政策制定过程加以注意和研究,建议在企业信用管理中,真正改变“政策治国”的惯性思维,“政策治国”必然导致政策和管理方式上的随意与失信。

      经济学理论认为由信用关系的当事人分别进行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活动,譬如进行受信人的资信调查和商账追收等,交易成本太高。而由社会化的机构来为信用当事人服务,则可以大大降低成本。征信所(credi……阅读全文 0.10元/篇 25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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